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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居正图治(第1页)

张居正图治

世宗朱厚熄死后,其子朱载重继位,改元隆庆,是为穆宗。这一次皇帝更替和上一次一样,给下面的大臣有一个革除弊政的机会。内阁首辅徐阶受命起草遗诏,他学习杨廷和的榜样,假世宗遗命之名,把道士逮捕下狱,付法司治罪;所有的斋醮活动和造庙、建宫殿的工程,一概停罢;采香蜡、珠宝、绸缎等例外采买也全部停止;并起用在嘉靖朝因上疏言事而被罢撤、拘囚的官员。这些弊政的革除固然是当务之急,但是,明王朝自中叶以来的积弊已经很深,并不是革除几项弊政所能解决的。在这种形势下,一场企图挽回明王朝颓势的,从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等方面进行的改革运动便形成了,领导这场改革运动的是张居正。

张居正,字叔大,号太岳,湖广江陵(今属湖北)人。他少年得志,十二岁进学秀才,十六岁中举,二十三岁就中进士,走上宦途。开初,他在翰林院任编修,当时正是严嵩权势熏灼的时候,他看到“京师十里之外,大盗十百为群,贪风不止,民怨日深”,感到国家的形势很不妙。他认为这种形势非得有一个“磊落奇伟之人,大破常格,扫除廓清”不可,只有这样,才能弭天下之患。但是,当时皇帝昏暗,奸臣柄政,他的思想比较悲观,认为世上即使有这种“磊落奇伟”之人,当政者却未必了解他,即使了解,也未必肯起用他。因而,他只在翰林院当七年的编修,便称病辞官归家,种了半亩竹子,闭门读书。

张居正在家读了整整六年书,由于父亲很希望他能够在政治上有所建树,他重又进京当官,任国子监司业。他性格深沉,有胆略,此次进京,怀有更大的抱负。公事之余,他注意研讨历代盛衰兴亡的经验教训,留心观察社会现实。徐阶起草世宗遗诏时,曾与他一起商量。隆庆元年(1567年),他被遴选人阁。第二年,他针对嘉靖以来的种种弊端,向穆宗上了一封《陈六事疏》,指出当时朝政积习生弊,颓废不振。他认为如不及早励行改革,一新天下耳目,势必积重难返。他在奏疏中向穆宗提出了六大急务之事:1.“省议论”,反对说空话,务求实效;2.“振纪纲”,要申明法纪,政教号令概由中央制定发布,刑赏予夺,做到公正无私;3.“重诏令”,执行皇帝诏令要求坚决迅速,文书奏报要及时;4.“覆名实”,严格对京官、外官的考勤考绩,不使毁誉失实;5.“固邦本”,提供节用恤民,抑制豪强兼并,清理赋役不均;6.“饬武备”,即申严军政,设法训练,巩固边防。

张居正的这些政治主张可谓切中时弊,颇具见识,在当时是势在必行,穆宗皇帝对此亦深表赞赏,可惜他在位六年便去世了,而张居正当时还不是内阁首辅,所以这些主张暂时得不到实行。穆宗去世后,太子朱翊钧继位,改元万历,即明神宗。张居正联络宦官冯保,撵走内阁首辅高拱,在皇太后的支持下,出任内阁首辅,拥戴十岁幼龄的神宗朱翊钧。这时张居正大权在握,年幼的神宗对他既尊重又敬畏,言听计从,于是他便把昔日的六点改革纲领,在万历初年逐一付诸实施,掀起一番雷厉风行的政治改革。

张居正改革的重点首先从整饬吏治开始。他认为当时朝野泄沓成风,政以贿成,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在于“吏治不清”。于是便提出考核吏治以达到“民安邦固”,也即要求为官清廉,治政清平,让人民生活安定,从而使封建政权长治久安。他决心要扭转政风士习,做到“事权归一,法令易行”便竭力提高内阁权威,使权力集中于首辅,加强中央集权以号令天下;另方面,在地方上,则分清抚、按职掌,使巡抚和巡按的权限明确,并假以事权,使之分工合作,协力督促有司贯彻执行中央政令。

张居正重视对官吏治绩的考察。他说:“欲安民必加意于牧民之官”。官吏廉洁奉公,政治才会清平。所以,他制订出一套考核官吏的办法,如办事严立期限,不使拖拉积压。通过考勤考绩,用以甄别官员的勤惰、贤愚,作为决定进退、黜陟的依据。在考核中,对官员的功过,则做到“信赏必罚”,应该惩办的,“虽贵近不宥”;有枉不当的,“虽疏贱必申”。这样,官员便不敢随意玩忽职守,从而提高了各级衙门的办事效能。

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,张居正主张“唯才是用”,不受资历、毁誉、亲疏的影响,只要有真才实学,就加以破格重用。反之,没有军功,能力低下的,即便是皇亲贵戚,决不滥封爵位,轻授官职,力求做到不使官僚机构过分庞大而形成官员冗滥。

其次,大力开展开源节流的经济改革。

所谓“开源”,也即开辟财源,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。明初,田赋及力役的征调,主要依据记载田亩的“鱼鳞册”和记载户口的“黄册”,以后,随着土地的不断兼并,人口逃亡,这一制度已遭到破坏。到了明中叶,出现了一种矛盾现象,一方面是承平日久,人丁生聚,田朝垦辟,但是全国田亩额数以及户口数反比建国初期减少,政府实际所能征收的赋税也相应的日益减少。另方面是“冗员日多”,官吏的禄米有增无已,王室的挥霍浪费也与日俱增,结果朝廷的财源涸竭,收支失去平衡。

土地的兼并和欺隐,丁口的逃亡和户籍的紊乱,造成赋役负担严重不均,加重了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。因为官僚地主霸占民田,却想方设法把赋税以各种方式转嫁到农民身上,形成产去税存,赋役不均的弊病,加剧了社会矛盾。当时流传的一首民谣说:“富家得田贫纳租,年年旧租结新债,”就是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实的反映。

张居正清醒地注意到这一社会矛盾,并明确地指出根源在于贵族豪绅,他们依仗权势,侵占民田,而且勾结奸猾的官吏隐瞒田亩以逃避赋税,因之导致“私家日富而公家日贫,国匮民穷。”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,张居正决心进行改革。他选派精明强悍的官员严行督责,要求做到按时输纳税赋,充实国库,并下令在全国重新丈量土地,清查漏税的田产和追缴欠税。为此,他任用张学颜制订《会计录》和《清丈条例》,颁行天下,限令三年内各地要把清理溢额、脱漏、诡寄等项工作办妥。到了万历八年(1580年),据统计,全国查实征粮田地达七百。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,比弘治时期增加了近三百万顷,朝廷的赋税收入也因而剧增,所以万历初期的十数年间,史称最为富庶。

当然,这一历史记载也不免存在夸大的一面。因为张居正清丈田亩是为了增加赋税,当时的地方官吏为了迎合张居正的旨意,有的弄虚作假,以短缩弓步的手法多报田亩,用来报功请赏。不过通过清丈,确实也清查出不少豪强富户隐匿、诡寄的漏税地亩,增加了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。

为了进一步改变严重的赋役不均,减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浮税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,张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,于万历九年(1581年)下令在全国推行“一条鞭法”。这是自唐朝行“两税法”以来,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大改革。

“一条鞭法”,早在嘉靖、隆庆年间就开始在一些地区施行。嘉靖十年(1531年)三月,御史傅汉臣曾陈请实行一条鞭法,但没有得到批准,以后在一些地区“屡行屡止”。嘉靖四十年(1561年)至隆庆元年(1567年),巡抚御史庞尚鹏就在浙江实行过,隆庆三年(1569年)至四年(1570年),海瑞在应天巡抚任内也大力推行过。当时在推行的过程中阻力不小,遭到一些大土地占有者的反对,特别是在户口和田亩没有清丈覆实的情况下,更不可能把这一制度顺利推广开来,所以才会出现所谓“屡行屡止”的现象。万历九年(1581年),全国土地已经进行了清丈,这就使张居正得以在全国范围推广这一新的赋税制度。

“一条鞭法”又称“条编法”。其具体内容大致如下:

1.统一役法,并部分地“摊丁入地”。把原来的里甲、均徭、染泛等项徭役合并为一,不再区别银差和力役,一律征银。一般民人不再亲自出力役,官府需要的力役,则拿钱雇人应差。向百姓征收的役银也不再象过去按照户、丁来出,而是按照丁数和地亩来出,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,这就是所谓“摊丁人地”。至于丁和地各占多少比例,朝廷没有统一的规定,各地实行的情况也不一致,有的地方以丁为主,以田为辅,采用“丁四田六”的比例;有的地方以田为主,以丁为辅,采用“丁四田六”的比例;也有采用丁田各半的比例。

2.田赋及其他土页方物一律征银。除在苏、松、杭、嘉、湖地区收本色赋外,其余地区的田赋一律征折色赋,即银子;以前到各地征收的土页方物也一律“计亩征银”。

3.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。计算的原则是以原税额为基准,不得减少,然后把这些税额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土地和人丁上,即所谓“总括一州县之赋役,量地计丁”。

4.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。赋役征银,轻便易于储存、运输,不象过去交本色赋时体积大,重量多,需要由里长、粮长协助征收和运输,因而,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和运交国库,所以说“丁粮毕输于官”。

根据上述一条鞭法的内容,可以看出这一新的赋役制度的实行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第一,它的主要原则既然是“量地计丁”,“计亩征银”,那么一些富户及权贵要隐产瞒丁,逃避赋役负担就比较困难了;相反的,贫苦农民“产去税存”的不合理现象也有所减轻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已经相当尖锐的阶级矛盾。所以,张居正在清丈田亩和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说道:“清丈事极妥当,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,将来国赋既易办纳,小民如获更生。”可见他是认识到新制度的推行是有利于整理财政和缓和阶级矛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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